新疆作家协会章程
 

作协章程  加入时间:2006-8-29 16:45:49  admin  点击:1348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治区各民族作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简称新疆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各民族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专业活动。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言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和邪教,不遗余力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努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任    务

  第五条  本协会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文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倡导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艺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繁荣创作,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各文学门类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文学作品、文学理论研究和评论成果、以及文学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文学的研讨活动,特别是积极倡导各民族作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做好文学翻译工作;促进文学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会员研究自治区各民族书面的和民间的文学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开展社会各种各样的文学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文学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文学艺术教育。
第十一条  不断促进和加强同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各民族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十二条  促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爱国文学组织和作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作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文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兴办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入会。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所辖各地区、  自治州、  自治区辖市和地级市、新疆生产建没兵团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的与本协会专业对应的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各产业文联所属上述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过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本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内常住户籍,在文学创作中有一定成就的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因故迁出新疆后,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征得迁入省、区对应协会同意后,给予办理转会手续。会员移居国外后,其会籍自然失效。
  第二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者,本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二十一条  对新疆各民族文学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内地作家、旅外华人中的作家和外国作家,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授子本协会荣誉会员的称号。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遵循“党管于部”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本协会举行的全自治区范围的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全区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新疆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主席一人,其他成员均当选为副主席。主席团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机制,实行在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代表本协会担任社团法人;应当及时向主席团报告重要工作。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负有代表主席团指导协会日常工作的职责。凡是决定协会重大活动、组织和财务事项,要征得主席团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财务工作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负责人一人在集体领导体制下分管财务工作;应每年向主席团或理事会报告当年经费收支情况。其他负责人负有对协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Writers Association (缩写:XUAR_WA)。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协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家协会。
 
 
 
 
                           新疆作家网  编辑:三月
 
 
上一条:已经没有了
下一条:胡杨树文学网隐私条款